「公平裝修約章」詳解(3.3)

2018年10月01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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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3 延誤政策 

「3.3.1 公司應清晰說明其工期延誤之處理政策。 

3.3.2 戶主應明白執漏期(一般情況下「不影響入伙之項目」為之執漏)並不包括於工期內。 

3.3.3 戶主明白如公司有出錯和甩漏,公司連工包料補救已是盡責,因此而導致工期延誤,是在所難免。當然,公司仍需按項目類型於合理時間內完成執漏。」
 
解說:部分裝修公司會列明工期延誤的罰則,部分公司則不會。但這並不重要。部分公司認為延誤責任難分,要按情況到時協商,這也無不可。但重要的是,有些戶主會對公司抱有部分公司並不打算達成的期望,例如認為公司要負責所有「非戶主因素」下的延誤,包括扣關、颱風等等;但有些公司則會認為公司只應負責「因公司因素」導致的延誤。這樣,非因戶主或公司導致的延誤,應由誰負責呢?本段嘗試界定清楚雙方責任。 

3.3.1說明,公司應該說明公司的政策,是否只負責公司引致的延誤。 

3.3.2說明,戶主對執漏期和工期的理解。 

3.3.3說明,在主流行規下,公司擁有合理時間的執漏權。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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