離婚業權分配的3大迷思 – 物業沒有「落名」也可分樓一半?置業資金來自第三方怎樣分?「被賣樓」又怎計?

2021年11月01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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離婚業權分配的3大迷思 – 物業沒有「落名」也可分樓一半?置業資金來自第三方怎樣分?「被賣樓」又怎計?

離婚通常是一個痛苦而漫長的過程,處理雙方財產分配時,由於很多時都會涉及物業或業權,故很多人在過程中都會問一個問題 – 是否就算物業不是聯名擁有都可以分樓一半?簡單而言,在香港辦理離婚是要按財產公平分配的原則來「分身家」,惟夫婦二人多年來的財務安排可能錯綜複雜,很多時並不是單看物業是否聯名就可以解決。以下就列出3個不時出現的情況供大家參考,惟由於很多問題均涉及不同處境或前因,故建議大家做任何決定前,宜先諮詢法律意見。

物業沒有「落名」也可以分樓一半?

是可以的。香港法庭於近10多年來,一直都是引用英國上議院2000年於富豪離婚案「White v White」中,指妻子於家庭中有無形貢獻,故有權與丈夫對分所有財產的案例作判決,一改之前離婚妻子只能從丈夫身上領取合理生活費之做法。不過,要留意現時很多離婚案中關於業權或財產的判決,雖然基本上都是引用該案或相關案件之衍生裁決,惟由於現今社會男與女的財政能力及家庭角色已大大不同,若果有小朋友的話更要兼顧其生活事宜,怎樣分及最終「分到幾多」,要視乎個別情況而定。

法庭作出分配決定前,會考慮雙方現時及可見將來的收入、財產及其他經濟來源、雙方面對的經濟需要及負擔、離婚前所享有的生活水平、各自年齡和婚姻的持續期、會否有身體上或精神上有殘障,與及對家庭的福利而作出的貢獻(包括由於照料家庭或照顧家人而作出的貢獻)等因素。

若果置業資金或供款是來自第三方,又會否影響分配結果?

是會的。曾有個案是男女雙方買入物業時,其中男方資金是由父母給予,到雙方離婚,法庭就判了男方業權或相應金額應交回其父母手上,不會被視為二人可作分配的財產。此外,亦有律師建議若果夫婦二人其中一方並不是業主,但又有負責支付首期、供款或平時日常開支,不論資金是否來自第三方,為保障權益,應盡可能保留相關單據,以留作日後一旦需要於法庭上爭取最大利益時,以作證明之用。

假若在離婚或分開前被對方「搶先」賣掉非聯名單位又怎樣計?

可以參考一宗20多年前的「小巴司機案」經典案例,案中小巴司機將單位業權只寫他太太名字,但首期和供款都是由他負責,而他太太是家庭主婦,並沒有收入,後來他太太在他不知情的情況下將單位出售,直至一天小巴司機回家時,發現單位多了一個男人,才知單位已轉售,而這個男人原來是單位的新買家。

其後小巴司機的太太一直失蹤,買家欲追回單位,於是入稟法庭要求收樓,不過小巴司機就認為自己應擁有單位的業權,雙方對薄公堂,法庭最終判小巴司機勝訴,當時的代表律師就是以小巴司機負責供款來為他爭取業權,故此法庭判買賣無效,買家要追回買樓資金的對象是其太太,小巴司機成功保住單位業權。

不過,若果最後雙方決定離婚,按最新的案例,小巴司機最終都是要與太太「分身家」。

上述內容僅供參考之用,並非作為稅務、會計或法律建議之用途。大家在考慮物業買賣時,建議應向專家諮詢專業意見。

文章提供:squarefoot.com.hk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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