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打擊濫用公屋】 碩門邨女住戶瞞報物業 判囚30天 單位被收回
特首李家超喺早前宣布嘅施政報告入面,話要加強打擊濫用公屋,推出「舉報獎賞計劃」,如果市民成功舉報而政府又可以收返單位,就可以獲得$3000獎金。消息一出即刻引起廣泛討論,而近日又咁啱有一單成功檢控濫用公屋嘅案件,涉案嘅碩門邨單位被收回,女住戶仲被判即時入獄30日。究竟呢單個案係點濫用法?而又有咩行為會被示會濫用呢?
隱瞞持有元朗物業仍申請公屋
案情指出,涉案女住戶於2018年及2019年向房屋署遞交公屋申請表時,刻意隱瞞自己擁有元朗區一個住宅物業的事實,從而獲配一個位於碩門邨的公屋單位。其後經調查揭發她於案發時持有該物業,並不符合申請公屋資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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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官:事態嚴重不判社會服務令
案件較早前於沙田裁判法院審理。裁判官考慮到案情嚴重性及涉及寶貴公屋資源,認為不適合判處社會服務令,遂判處被告兩項控罪各囚20天,其中10天同期執行,即共需服刑30天。房屋署已於今年5月收回涉案單位。據了解,這是第二宗涉及瞞報而被判即時監禁的個案。
違反房屋條例最高可囚半年
房屋署發言人重申,所有公屋申請人必須如實申報入息及資產。根據《房屋條例》第26(1)(c)條,任何人士明知而向房委會作出虛假陳述,一經定罪,最高可被判罰款5萬元及監禁6個月。違規者的公屋申請將被取消,已入住的單位亦會被收回。他強調,社會普遍認同房屋署打擊濫用公共房屋資源的工作,房屋署會繼續採取多管齊下及風險為本的措施,全方位打擊濫用公屋的行為會持續採取多管齊下的措施,全方位打擊濫用公屋的行為。
常見濫用公屋行為
而根據房屋署網頁,以下是租戶常見的濫用公屋行為:
- 丟空單位 (或逾三個月非經常持續居於單位)
- 分租或轉租單位 (不論有沒有租金收入)
- 在單位內進行不法活動 (如聚賭、藏毒或藏有私煙等)
- 將單位用作非住宅用途 (如營商、貨倉等)
- 虛報資料 (如入息、資產、婚姻或家庭狀況等)
若租戶嚴重違反租約濫用公屋,將不獲警告,其租約也會被終止。因違反租約條款而被終止公屋租約的前租戶及其18歲或以上的家庭成員,由終止租約日期起五年內,不合資格申請公屋。日後亦不會獲編配至地理位置、樓齡和樓層比其之前較佳的單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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